银行卡和手机在身上却被盗刷10万!男子关键一步自证清白,银行全额赔偿!
发布于:2020-09-18 被浏览:4250次
银行卡和手机明明在我身上,却收到一条条提醒我交易的短信,显示10多万的卡内存款分五期被盗。“失踪”押金谁来出?近日,杭州市萧山区市人民法院审结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例详情:
3月29日凌晨,居住在杭州,的小康,在刷手机微博时,接连收到几条交易提醒信息。短信显示,他的借记卡在迪拜和美国,共记录了5笔提现和消费记录,共计102,128.31元。
虽然他们在国外旅行时用卡通过自动取款机消费,但事发时小康人在家,“消费”的借记卡就在他们的钱包里。那么,这些莫名其妙的消费记录是什么呢?
维权意识很强的小康,当天就向公安机关报案,拿了一张借记卡到银行柜台存了100块钱,打印保存了这次操作的收据。小康也联系了开证行要求赔偿,但银行拒绝付款。
6月4日,小康为维护自身权益,向我院起诉银行,要求银行赔偿存款损失人民币102,128.31元及相应利息。
“报案当天,我转给银行卡要100元,可以证明我在国内,银行卡也是我自己的。几笔海外费用不是我自己的费用。”在审判期间,小康认为银行应该做出赔偿。
该行认为,小康银行卡被盗是小康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为银行卡设置密码后,小康很长时间没有更新或修改密码,也不排除密码被泄露的可能性;小康的银行卡是磁条卡,没有升级换成芯片卡。磁条卡如果通过境外ATM操作,复制窃取信息的风险很高。
小康不同意银行的观点。他说,银行的开通海外业务意味着持卡人可以在海外使用卡。仅仅因为持卡人通过ATM机在海外使用过卡,信息被复制就不是持卡人的错。
法院认为,
小康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是合法成立和有效的。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小康自行泄露银行卡密码的情况下,银行作为借记卡发卡机构,有义务保证持卡人的存款安全,因此法院依法支持小康的全部主张。
法官说:
《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银行办理借记卡后,民事主体与银行之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作为借记卡的发卡银行,有义务保证持卡人存款的安全;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持卡人自行泄露银行卡密码的情况下,如果有人利用金融机构的安全风险窃取持卡人的借记卡,银行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持卡人无需自负损失。本案中,小康的借记卡在国外有多笔交易,小康在国内同一天涉案的借记卡中有一笔100元。可以得出结论,境外交易发生时,小康在国内并持有涉案借记卡,上述境外交易并非小康所为。同时,本案没有证据表明小康已经披露交易密码,因此应当认定本案涉及的被盗借记卡是他人利用金融机构造成的安全隐患,小康有权要求银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责令银行赔偿小康损失及相应利息。
法官提醒道
“把钱存入银行”是普通人选择的最常见的理财方式。这种“普遍性”是基于人们对银行存款安全的信任,金融机构的生存在于其安全。
为了提高安全性,银行应努力改进和提高银行卡的防伪技术,最大限度地防止持卡人的银行卡被盗和被刷。作为持卡人,在使用银行卡时,尤其是在国外使用银行卡时,要特别注意刷卡的安全性;使用磁条卡要慎重,尽量使用安全系数更高的芯片卡,尽量避免在小企业或流动摊点使用独立POS机刷卡。遇到类似小康的情况,不要慌,尽快打电话给发卡行申请挂失,查看消费记录,到最近的ATM机或商户提现或消费,保留消费凭证,证明银行卡还在你身边。保留好证据,及时维权,法律会给你一个公正的判决。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存款都是“缺失”的,银行应该对此负责。每位持卡人都有义务保护个人银行卡和密码信息。在银行为持卡人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条件的情况下(如在ATM机周围设置防护设施,防止偷窥等。),因持卡人自身过错导致借记卡丢失或密码泄露而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