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停蚂蚁集团上市是对金融科技企业更好的保护
暂停蚂蚁集团上市是对金融科技公司更好的保护
11月5日晚,蚂蚁集团在上交所发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暂缓发行的公告》,称为了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发行人与联合主承销商决定暂停发行。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将向投资者返还投资者缴纳的新股认购资金和相应的配售新股的经纪佣金(如有),外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这也意味着蚂蚁集团停牌不是一个或几个环节需要改进和完善的事情,而是在业务性质、业务范围、业务结构、运营流程等方面可能与现行规定不一致或矛盾的事情。这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调整和优化,需要在战略和战术上进行一些大的改进甚至改变。
面对蚂蚁集团停牌,更多人希望蚂蚁集团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调整、完善、提高和完善。但也有人趁机质疑金融技术的概念,认为不应该有金融技术这种概念。甚至有一些极端的观点认为,金融领域不需要那么多技术创新。
显然,这是不正确的,也是对金融技术的误解,也是金融与技术的矛盾。事实上,金融最初是在科技进步中发展、完善和完善的,是科技发展水平提高的标志之一。从最早的人工传输到现在的互联网传输,从人工操作到无纸化操作,从算盘操作到云计算,从小数据到大数据,都离不开科技的力量,都与科技息息相关。因此,金融科技和金融领域的技术创新都是金融与技术高度融合的结果。
因此,蚂蚁集团暂缓上市的决定在于对金融技术概念的理解,金融技术属于金融领域还是技术领域,如何界定金融技术的业务范围,如何充分发挥金融技术的作用,如何有效监管金融技术。这些问题已经解决,金融技术仍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分析师认为,蚂蚁集团停牌主要与银监会和央行发布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根据《办法》,蚂蚁集团只能保留一家全国运营的控股小额贷款公司,因此需要放弃对柏华或白洁一家公司的控制权,转为参股。同时,蚂蚁集团需要大幅增加表内贷款规模。比如蚂蚁集团的单户网贷余额有限,可能会改变其收入增长逻辑,导致蚂蚁集团的基本面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应该说这些分析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最根本的不是这个,而是金融技术能否脱离金融监管,只满足科技领域的管理要求。显然,从金融市场稳定和风险防范的角度来看,金融技术应该纳入金融监管范围。也就是说,无论金融科技企业的业务范围如何,无论来自金融部门的业务收入比例如何,都属于金融监管的范围,都必须接受金融监管。这样一来,蚂蚁集团的业务结构、业务范围、经营规则、收益核算、盈利能力自然会发生变化。之前确定的估值和股价也需要做相应的调整。
如今,金融和科技都在不断进步,这既不是对传统金融的颠覆,也不是对科技的背离,而是对金融监管和科技服务的新挑战。换句话说,随着金融技术的发展,金融监管需要延伸监管触角,扩大监管范围,提高监管水平,提高监管效果。科技服务业也要与金融监管在同一个方向上推进、协调、密切配合,而不是背道而驰,以科技为名逃避或逃避金融监管。
蚂蚁集团停牌不仅对金融科技企业提出了新的要求,也给金融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站在金融科技企业的角度,必须更加清醒地认识到,金融科技企业是金融企业,必须纳入金融监管范围,自觉接受金融监管,严格按照金融监管要求开展业务,绝不试图逃避或规避金融监管。
对于金融监管部门来说,面对新事物的诞生,不仅要以开放包容的态度支持和欢迎新事物,还要给新事物更多的发展空间和活动范围。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创新金融监管手段,转变金融监管思维,及时、快速地对新事物实施全方位监管,履行金融监管职责,使新事物更加规范、有序地发展,使金融监管不会成为新事物发展的障碍,而且
中国人民银行11月6日发布的最新一期《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20)》指出,在金融技术监管中,要建立包容、审慎的创新监管机制。具体来说,就是划定刚性底线,以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基本标准和规则为准绳,明确创新红线;设定灵活的边界,平衡安全与效率的关系,利用信息披露和公众监督,让民众参与金融技术治理,为金融技术创新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预留创新空间,在坚持安全底线的基础上拥抱合理创新,让持牌金融机构享有平等参与创新的机会。
中国保监会还表示,一方面支持金融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行合理创新,同时坚持创新为实体经济服务,为实体经济贡献力量。银监会将根据金融技术的金融属性,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统一监管范围。
也就是说,对于金融技术来说,是促进创新和加强监管并举,而不是同时抓。自然,对于行为不规范或不合规的金融科技企业,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方法加强监管,促进其规范化。